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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客户及员工]关于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申明

广大客户、各位员工及同行:

限于本行业对影视项目作品(诸如宣传片、微电影的成品或者小样等,俗称“样片”)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行业内普遍存在以下两种恶劣的行径:其一,一些不良公司使用其他公司的作品冒充自己公司的作品以骗取客户信任;其二,一些不良从业人员使用别人的作品冒充自己的作品以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上述恶劣行径严重影响了客户的切身利益和包括我司在内的部分影视公司的利益,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鉴于此,为维护广大客户及我司的合法权益,特申明如下:

1、我司承诺不使用与己无关的作品骗取客户信任,对我司提供的案例作品向客户如实汇报。一般地,我司提供的案例作品均由我司独立创作摄制完成。对数量极其少的、非我司独立完成的作品,我司在任何渠道展示时均将予以注明(诸如我司员工参与的其他影视公司或机构的项目成果)。

2、一般地,依据合同约定,我司承接的影视项目成果,其版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但我司(乙方)享有署名权、展示权及替补追偿权,任何第三方机构及个人将不享受任何权利。所谓替补追偿权是指,当出现侵权行为且甲方放弃对第三方进行追偿时,我司作为替补享有完整追偿权。

3、为辨别某影视公司提供的作品是否是该公司完成的,客户通常可采取以下四种措施:一是要求提供无水印高清成片;二是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或原件;三是要求提供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致电或者致函核实;四是到该公司考察座谈。我司欢迎广大客户采取上述四种措施核实我司提供的案例作品。

4、未经我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展示我司独立完成的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成片),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除外。

5、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无我司水印标识的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成片),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除外。

6、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转让、出售、赠予我司独立完成的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成片)。

7、我司保护员工在作品中的职务署名权,员工本人使用作品仅限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用于应聘新工作;二是成果有我司水印标识(剧情片片尾还必须有我司的署名);三是本人将明确告知观看者本人在成果中担任的职务。员工在职期间(或合作期间)实际未参与的项目成果,概不带离我司,也不以任何方式使用。若有违反者,将依据入职或离职约定支付我司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我司不允许员工使用其他公司样片冒充我司作品,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负责。

9、对使用我司作品以骗取客户(或雇主)信任的其他公司或个人,我司将启动追偿机制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提供线索及证据者,一经查实,视侵权者情节轻重,我司将对举报者予以人民币500-10000元奖励。举报电话:023-62770366、13594101999。

特此申明

重庆远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年3月9日